
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曾雅青 通讯员 别文文 詹童炒股融资风险
“黄法官,保险公司已经把40万元打到我们账上了,谢谢你们!”近日,货运司机李师傅的家属致电十堰市郧阳区法院民二庭法官黄勇,哽咽道谢。
2025年10月,货运司机李师傅在运输途中遭遇交通事故,不幸身亡。李师傅是全家唯一的经济支柱,家中还有年迈双亲及两名未成年子女,他的骤然离世让整个家庭失去了经济来源。
悲痛之余,家属想起李师傅有一份保险。
李师傅的货车挂靠在一家运输公司名下。考虑到货运行业风险较高,运输公司决定为长期合作的司机们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。由于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有人数限制,为给超出人数的司机们也买上保险,运输公司与一家合作的物流公司协商后,决定以物流公司名义为剩下的司机继续投保,保费从司机的运费中按月扣除,李师傅的保险就由物流公司进行了投保。
于是,李师傅家属拿着保单前往保险公司申请理赔。
没想到,保险公司却拒绝理赔。“这份保单的投保人是物流公司,物流公司与李师傅之间没有劳动关系,因此双方不具有法律规定的‘保险利益’,我们认为这份保险合同无效,不应赔偿。”保险公司有关负责人说。
“保费一直按时交,人也确实因意外离世,怎么白纸黑字的保单就不算数了?”家属对拒赔结果不理解又感到无助。交通事故案件办结后,李师傅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40万元意外身故保险金。

“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核心法定要件。”法官介绍,投保人需对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具有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害关系,若无此利害关系,保险合同可能自始无效。
因此,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,在“第三方代办投保”的背景下,物流公司对李师傅是否具有保险利益。
首先看法律规定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》第三十一条规定,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:(一)本人;(二)配偶、子女、父母;(三)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、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、近亲属;(四)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。除前款规定外,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,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。订立合同时,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,合同无效。
李师傅与物流公司的关系,是否在上述范围内?
法官对全案证据逐一核查,发现李师傅在物流公司为其投保时明确知晓此事,并亲笔签署了投保同意书,认可物流公司作为投保人为其投保意外伤害保险。因此,该投保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,符合上述“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,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”之规定。
“我们还注意到,保险公司在承保环节已经核对过被保险人名单、收取了保险费用并出具正式保单。”法官说,保险公司一边用实际行动同意了这单保险业务,一边又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以“合同无效” 为由拒绝赔付,有违诚实信用原则。

综上,郧阳区法院认定物流公司与李师傅存在事实上的保险利益关系,且投保行为经过被保险人本人书面同意,依法应当认定保险合同合法有效。最终,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李师傅家属全额支付40万元身故保险金。
判决书送达后,保险公司认可法院裁判观点,主动履行了付款义务。
“保险利益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防范道德风险,而非限制被保险人获得保障的权利。”法官表示,货运外包、平台合作等灵活用工模式越来越多,常有第三方公司为劳动者代办团体意外险的情况。希望本案裁判能有助于打破“只有建立劳动关系才能投保”的认知误区,为灵活就业形态下的第三方代投保效力认定提供参考炒股融资风险,切实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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